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8]127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现将该《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