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20日前,在规定的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四)出让人主持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出让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中标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七、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市招投标办、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监察、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家或人员组成。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八、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出让宗地的界址、空间范围、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