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莆田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64号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建设用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