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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根据《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开封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6%、5%。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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