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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津政发〔200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7年以来,我市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
  近两年来,粮食、植物油、猪肉、鸡蛋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及水、电、气等基础产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群众消费支出有所增加。建立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
  以城市低保户和特殊困难救助户作为补助对象,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展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
  三、编制联动机制测算依据的价格指数
  鉴于目前我市尚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并综合考虑水、电、燃料等价格影响,形成“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作为建立联动机制的测算依据。待条件成熟后,改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四、确定联动机制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以每月“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比上年同期累计上涨幅度超过3%为启动点,即当价格指数上涨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根据上月“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累计上涨幅度,确定本月发放的补助数额(详见附件)。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的月份,不再给予补助。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达到和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办法。“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负责按月提出,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低保资金补助办法执行,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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