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学习贯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尽快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十三)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经济建设方面,重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实现调控和监管职能,要着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优化以法治环境为主的政务环境,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抓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依法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四)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培育、促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推动、指导、规范本地仲裁事业发展。建立健全仲裁工作制度,严格规范仲裁行为,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解决经济纠纷和矛盾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使仲裁工作为本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十五)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没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设区市,在今后五年内都要争取开展,各市都要争取有1/ 3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开展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重视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要合理下移执法重心,拓宽综合执法试点范围,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不断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从事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