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六)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办法,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好前置审查职责,把好法制审查关,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八)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认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以及有关要求报送备案。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九)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告栏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定期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十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强化审批监督。切实加强政务大厅建设,积极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全面落实审批权力与责任挂钩,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