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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拟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进行联合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缴费标准和参保手续
  (一)缴费标准
  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2006年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237元(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费用)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承担。其中,省财政负担25%,市及区(县)财政负担25%,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各级财政应承担资金逐年划拨。
  (二)参保手续
  1、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向经同级政府批准纳入本次政府资助的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报参保人数,计算同级财政资助金额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要求拨付费用。
  3、各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指定帐户。
  4、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各级财政部门划拨费用后,制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并将参保情况及省级财政需补助金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
  (一)凡按粤发[2007]14号文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政府资助的参保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的规定执行。需由个人缴纳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按36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缴纳,不退不补。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按粤发[2007]14号文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由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按本实施意见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停止个人缴费,各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再扣缴医疗保险费。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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