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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关闭、破产、解散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市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粤发[2007]14号文精神,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分类纳入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一)2001年1月1日前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06年12月31日前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一年以上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至今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参照上述办法解决。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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