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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市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须提供批准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报废(淘汰)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报废(淘汰)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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