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2.严格商品种子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及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等违法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农民购种;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的种子,要实行通报制度。
3.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和品种推出制度。为避免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商品种子有缺陷时,应责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合格种子。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对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凡发现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陷的,要及时退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为了保证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建立开封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李留心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农林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负责,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责任分工
在改革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对所属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积极主动地做好移交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支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后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