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进行地类和权属的变更登记;加强新增耕地管理,对经省级有关部门确认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应及时纳入基本农田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项目所在村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及时种植农作物。各区、县(市)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项目“回头看”,发现闲置荒芜的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土地农转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
五、严格验收程序,建立奖惩机制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各区、县(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验,要求做到每个项目到现场,并对照图纸到边、到角,严防验收走过场。区、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保初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验。复验以批次为单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率不得低于3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复验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合格工程标准:工程已竣工并基本按照规划图实施;竣工图与实地完全一致,面积准确;新增耕地田(地)面基本平整、耕作层30厘米以上、土壤肥力较好;路、沟、渠配套,护坎、压顶工程较平整、坚固;照片与实地一致、对比性较强,其他内业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优良工程标准:符合合格工程标准并同时符合表土层深厚、基本无碎石,且利用优质耕作层进行表土覆盖;田(地)面平整,同一地块高差不超过5厘米;护坎、压顶工程平整、坚固,砌石护坎的石块封闭;灌溉渠整体性好,水利用系数高;道路配套通畅等条件。
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工程。
(三)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与各区、县(市)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相挂钩。
(四)市委托项目被认定为优良工程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每亩5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在市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勤政廉政
(一)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合力推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队伍建设,充实技术人员力量,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和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