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立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集体讨论通过。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等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招投标制度。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且原则上应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建立测绘监管制度。测绘单位应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绘面积、地类等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负责,确保图纸与实地一致。地类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相衔接,新增耕地面积应准确无误。项目区外田间道路、区内坟墩、坡度大于25度的土地、自然溪流等不可利用土地以及区内4米以上田间通道不得纳入新增耕地面积。测绘成果平面应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的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要通过合同管理等形式,明确测绘单位责任。要指定专人对测绘面积、地类等成果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重要依据。
(四)完善项目施工监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统一委托监理单位对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理。质量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监理活动要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工程监理报告要经项目所在村或单位审核。项目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和重要依据。
(五)建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要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情况及时进行审计。
(六)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内进行项目资金的收付。要切实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杜绝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七)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密切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的监管。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