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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

  3.资源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的村或单位承担保护耕地责任而由政府对其支付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工程前期青苗补偿费和后续管理费等。市委托项目资源补偿费不得高于工程施工费的20%。
  (三)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各区、县(市)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以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强化规范设计,明确质量标准
  (一)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进行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规划设计成果需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招投标依据。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设计要以1:500或1:1000的实测地形图为依据,其中新增耕地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土地平整工程:新增耕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同一地块内田(地)面保持平整;单位地块面积在0.5亩以上;与其他农田相邻的地块,应尽量复垦成水田,高度与周边农田相一致;不同水平梯田(地)间必须设置田坎,防止水土流失,水平带平均宽度不得小于3米;高差1米以上的,应当用石块砌坎,并用砼压顶,宽度40-50厘米,厚度6-8厘米;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采用木桩等其它材料加黏土夯实护坎,并设置田埂。用石块砌坎的,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2.表土利用工程:土壤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土层总厚度达到60厘米以上,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以适合农作物耕种。利用废弃矿山以及原开垦区土壤肥力不足的项目,其表土必须采用建设所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或其它优质耕作层。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利用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实施表土覆盖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3.农田水利工程:新增耕地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设置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置纵横沿山排水沟;开垦成水田的应有排灌设施;进水渠渠口应高于田面20厘米以上,排水沟要低于田面50厘米以上,以保证灌排顺畅;沟渠应与周边农田相连。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每50亩建造一个蓄水池。开垦为水田的优先认定为优良工程。
  4.田间通道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要因地制宜设置田间通道,其中田间道路原则上不得超过4米,生产道路不得超过2米;斜坡路及宽度2米以上田间通道要夯实路面,双边砌石,砼压顶(压顶要求同土地平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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