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
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保障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适应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等级折算新要求,保障我市建设用地项目顺利报批的需要;是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各地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
二、加强政策引导,确保经费投入到位
(一)从2008年起,市本级委托垦造耕地项目(以下简称市委托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2000元调整为每亩32000元。各区、县(市)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以及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二)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施工费、工作经费和资源补偿费三部分。市委托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纳入县级财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账户,并滚动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1.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表土利用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以及其他施工成本等。工程施工费以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为准。
2.工作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中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土地测量费、审计费以及管理经费等。市委托项目工作经费不得高于工程施工费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