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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8〕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杭政办〔2007〕23号)的有关规定,特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是我市今后一段时间内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是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良好载体,是保护耕地资源、拓展用地空间、筹措用地指标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
  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乡镇(街道)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搬迁村民有下山脱贫或向城镇、中心村集聚的愿望;
  2.拟复垦点和安置点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集中连片复垦面积50亩以上,拆迁户数30户以上,人均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米以上;
  4.安置点不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耕地面积50%以上;
  5.安置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安置点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6.复垦工程及安置点建设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
  7.符合上级其他有关要求。
  (三)申报程序。
  1.申请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整理范围内全体拆迁户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政府受理申请后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研究内容包括:拟整理村人口、土地利用现状、可复垦面积、复垦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拆迁户数及人口、房屋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拟安置户数及人口、安置点用地面积(含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安置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整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情况对比分析;安置点建设、拆迁补偿及复垦工程等资金来源等;工程建设计划、措施、效益等。
  3.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向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并核对有关资料、图件后,对符合整村整理条件的,由申报单位落实农户安置点。其中安置点须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由申报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安置点的立项、选址和用地报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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