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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种养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以实施农产品标准化管理为依托,广泛推行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域保护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推荐认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质监、食品、卫生防疫等部门,对我市创立的品牌农产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强企业商标设计和产品标识以及农产品原产地域名称等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和依法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假冒品牌农业产品商标、标识的违法活动,实行打假与扶优相结合,保证我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五)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确保农产品优质安全
  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继续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促进农产品质量、效益的提高。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推进名牌认定、“三品”和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大力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建立进退机制,树立优质品牌形象。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标准监管。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实行种养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产地生产生态环境。突出抓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和饲料安全监管,维护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完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环境质量等专业性、综合性监督检测中心、绿色食品认证中心、农产品质量监检中心建设,支持重点农(水)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内部检测机制。对猪禽羊肉、牛奶、水产品、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推行市场准入和农产品档案记录制度。
  (六)完善污染治理和病疫应急机制, 增强支撑保障能力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按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区域发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整改。引导畜禽养殖场(区)和农户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实现粪便污水排放和利用的有效对接。按标准收取的排污费应全部用于养殖污染治理。加快解决水产养殖水域污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合理设置入海排污口,扩大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种类与总量,达标排放。加强对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环境的管理。加强环保与海洋的协同执法,实现海陆同步监管。合理利用水域、滩涂与生物资源,根据水质要求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推广使用配合饲料,杜绝盲目用药,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新型缓效控释肥和减肥高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降低化肥农药用量。限用、禁用化学合成物与其他有毒有害生产资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逐步完善土壤综合治理试点,依法调整严重污染、难以修复的耕地。加强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的土壤、空气和水体污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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