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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通知
(榕政综〔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根本要求,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2008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目标实行控制和考核,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我市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分解下达2008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目标:2008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五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按同口径比上年实际下降11.9%,根据我市实际,增设了工矿商贸行业考核指标(具体控制考核指标见附表)。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市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亲自、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年终应向上一级或同级政府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各地区、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情况作为政绩、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指标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逐级分解落实,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基层基础建设,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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