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秋江(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詹翌(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3月份开始全面展开,11月底结束,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㈠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4月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宣传月”活动中,结合“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活动,抓好春秋游活动安全、游泳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活动场所安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常识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要通过广播专刊、专题讲座、升旗仪式、收看专题片等形式,使专项整治工作成为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真正落实到位。
㈡检查整改、完善措施阶段(4月1日至8月30日)
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重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及学校危房危屋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拟定学校危房、活动设施隐患、校园出租隐患等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2、对教学楼、学生宿舍、会议厅、电脑室、阶梯教室、学校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装修装饰、电器线路、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照明等组织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保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
3、检查学校接送学生用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交通安全。
4、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按市教育局下发的九项标准规定设置,人员配置、进货渠道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5、化学危险品保管点设置、保管、领用登记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
㈢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所属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教育局上报检查情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市教育局对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教育局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学校应将开展学校活动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意见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2、在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随时发现随时整改。县(市)区、学校要及时将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及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书面小结汇总上报(每季度至少一报)市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
3、市教育局将根据活动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责任单位:福州市教育局
附件十
2008年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巩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
1、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深化液化气储罐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完善瓶装供应站设置,推进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实现燃气安全生产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2、重点:强化储罐站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综合治理瓶装供应站点;查处液化气市场中的违法违禁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成立福州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伙英(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梁文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国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江玉坤(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林 慧(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成 员:林 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处处长)
陈秉安(市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陈 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处处长)
吴祖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处长)
关兴龙(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液化气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林慧副组长兼任。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液化气市场安全整治办主要负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实施燃气专业规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等设施设备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液化气供应站点。
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主要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促进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
2、强化液化气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采取定期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年度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液化气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规范瓶装供应站点管理,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
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疏、堵”并举,合理布设供应站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用户”供气直销网络。要按照瓶装燃气供应许可条件,对已运行的瓶装供应站点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到位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颁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予以处罚。 要监督各企业依法加强对供应站安全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
4、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采用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查处向无证照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违法充装钢瓶、无证经营液化气、违章存放钢瓶等违规违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