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林向晖(闽清县质监局局长)
      郭连滨(永泰县质监局局长)
      徐桂弟(福州市质监局特安处副处长)
      曾钦达(省特检院院长助理)
      林 尧(省特检院福州二部部长)
      袁 征(省特检院监检部副部长)
      傅健生(福州市质监局特安处科员)
  三、实施步骤
  本次冶金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冶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调查阶段(2007年8月1日~2007年11月10日)。传达贯彻国家质监总局、省质监局有关文件,拟定工作计划,对全市范围内的冶金企业的特种设备逐台开展摸底调查,组织有关企业开展自查,填报有关隐患排查报表。各企业自查报表报当地质监局。所在地质监局和省特检院中心部、福州部、培训部根据各企业报表到企业现场对设备进行逐台核对。各县(市)质监局在11月10日前将冶金企业特种设备调查情况书面报送市质监局特安处。
  (二)落实整改计划阶段(2007年11月11日~2007年11月30日)。各冶金企业制定书面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改造单位,制定改造过度期的监控使用措施,并向所在地质监局报告,所在地质监局要把各冶金企业整改计划和监控使用措施报市质监局特安处。
  (三)整改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4月30日)。为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决定将该阶段分两步组织实施,一是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械必须在2008年2月29日前改造完毕;二是其它类型的特种设备必须在2008年4月30日前改造、检验、注册登记完毕。使用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改造、检验、注册登记工作,使之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此期限内为过度期,使用单位要严格采取监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1日~2008年6月30日)。各县(市)质监局要加强督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未按上述期限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各单位的整改完成情况于2008年6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质监局特安处。
  四、有关要求
  (一)改造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办特〔2007〕375号文件规定执行,负责改造的单位在施工前要办理书面告知手续,施工中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改造质量和改造进度。改造过程由省特检院中心部和福州部实施监检,并确保监督检验的时间和质量。
  (二)改造过渡期间,对尚未进行改造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质监局作出书面承诺,并加强设备的监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严格做到持证上岗。
  (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精神,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调整为1年,使用单位对上次检验后满1年的冶金起重机械,要及时向省特检院申请检验,省特检院相关部门将根据各县(市)质监局排查上报的清单和使用单位上报的清单,对检验数据库内的冶金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进行调整,距上次检验时间已超过1年的设备,将立即与使用单位联系,按照国家相关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验。

  责任单位: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六
  2008年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序运行,决定在2008年度继续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对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和辖管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逐步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创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安定稳定新局面。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澄(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陈培祥(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邓 达(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洪德平(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地方海事局局长)
  成 员:江必雄(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处长)
      林 菁(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鞠志业(市交通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林光坤(市道路运输管理副处长)
      张万山(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张松寿(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局安监处,联系电话:83367180,传真:83312174.,
  三、工作内容
  (一)水上交通专项整治
  1、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2、开展内河运砂船舶专项整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内河运砂船舶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超载运输整治。加强稽查艇日常巡查,严把超载关,严禁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
  (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整治
  1、开展市区出租汽车车容车况专项整治。主要是整治部分市区出租车车容、车况及服务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同时继续完善出租车“文明服务之星”竞赛评比活动。
  2、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加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开展货运场站整治和货运辅助业务市场整治。
  3、开展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督工作,督导各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重点加强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客运站点(含配客站)的源头管理。
  四、工作安排
  (一)由市道管处、市水管处分别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巩固成果。
  (二)于3月上旬,召集有关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地方海事处)进行专题研究部署。
  (三)专项整治活动以县(市)区交通部门为主,市交通局安监处、市道管处、市水管处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活动要求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整治方案要切实可行,组织措施要有效得力,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位。各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5天内和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小结材料报送市交通局安监处,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