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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3〕8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管三〔2007〕261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闽安监管三〔2007〕221号)以及《关于印发2008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榕安监一函〔2008〕13号)的精神,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每月3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11月5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11月7日至11月23日组织对各县(市)区抽查验收。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地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三
  2008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7年我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行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全市的火情稳定,有效防止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的火灾隐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73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通过整治必须达到“一降一改”的目标,即把火灾事故特别是死人火灾事故降下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火灾隐患排查大整改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福州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孙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7089819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同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深入开展社区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2、适时开展以地下空间、高层公共建筑、“三合一”场所、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各级部门及各县(市)、区针对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1、单位领导责任制落实和自救能力及措施;
  2、建筑及内装饰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3、单位履行《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4、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灭火器材是否符合规定;
  5、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规定运行、维护、使用情况;
  6、建筑内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定;
  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情况;
  8、政府与乡镇(街道)《木屋毗连区消防安全责任状》签订情况;
  9、街道(乡镇)义务(志愿)消防队,专职(兼职)防火员成立情况,人员、经费、训练制度落实情况;
  10、区、街道(乡镇)及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11、木屋毗连区市政消防水源匮乏情况;
  12、各县(市)、区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
  13、其他的火灾隐患。
  五、整治时间安排及分工
  1、整治时间安排:
  (1)1月份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验收结束,持续深入开展社区消防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2)1月-12月份开展以地下空间、高层公共建筑、“三合一”场所、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治理分工
  (1)市消防支队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并按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监督抽查;
  (2)各级部门及各区、县(市)负责各自行业、系统及辖区内消防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重要措施。牢记 “隐患险于明火”的教导,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遗留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要进行跟踪,对新发现火灾隐患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目标要求,并实行跟踪整改,把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遗留和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消防法》及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整理汇总,专题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责成有关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明确责任,采取“死看死守”的办法,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单位的隐患整改出谋献策,提供技术支持,尽量使用最省的资金整改隐患,又能保证安全;对存在的隐患,要上门服务,为业主排忧解难;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的,要主动帮助解决,进一步树立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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