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税务部门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房管部门要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为,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七、加强检查考评工作,实行倒查追究责任制度。“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要求,对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市里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合一”场所隐患排查摸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及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网格化管理原则,对漏报、瞒报、乱报现象将按以下原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该报不报或隐瞒不报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社区、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向县(市)区政府作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