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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予以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采取举报奖励措施。为了综合整治“三合一”场所工作取得实效,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清查“三合一”场所工作,群众可采用电话举报、举报信箱、网上举报、举报人直接举报等多种方式举报“三合一”场所,并对核查属实的群众举报给予现金奖励。建立“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各县(市)区要将综合整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各地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确保举报奖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五、强化宣传工作,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对落实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业主予以曝光,以推动整治工作的落实。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综合整治。一是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其整改,并报上一级“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二是“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监察、公安、建设、规划、国土、安监、文化、工商、税务、房管、经委、贸发、城市执法、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有效整改火灾隐患,健全单位内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实行“三位一体”网格化管理机制,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以乡、镇(街道)行政辖区为网格划分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村(社区)居委会为终端网格节点,落实动态巡查,发现并及时上报火灾隐患。
  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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