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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刻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消防部门设立整治办公室,分管领导任整治办主任,抽调监察、公安、建设、规划、国土、安监、工商、经委、贸发、城市执法、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三合一”场所及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跟踪“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实施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明查暗访,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乡、镇(街道)应相应设立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三合一”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防止已整改隐患出现“回潮”。
  二、加大整治力度,综合治理“三合一”场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使“三合一”场所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对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建立台账并严格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实施整改;二是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整顿;三是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四是各县(市)区对责令整改的“三合一”场所要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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