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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在禁煤区内,原则上所有已建成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锅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自行拆除。但对已安装脱硫设施的额定蒸发量在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加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后可予以保留;对额定蒸发量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并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后可予以保留;
  7、已建成使用的煤炭、重油集散地、销售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四、实施期限
  1、从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施;
  2、2008年6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销售点,以及禁煤区内餐馆、酒楼的燃煤(重油)设施应当拆除;
  3、2008年7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20蒸吨以上(含20蒸吨)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和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脱硫设施的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
  4、2008年12月31日前,禁煤区内所有4蒸吨以下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5、2008年12月31日前,禁煤区内已建成使用的东站、魁岐等煤炭、重油集散地应当拆除。
  6、2009年6月30日前,禁煤区内所有4蒸吨以上(含4蒸吨)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五、资金补助原则
  按照企业自筹、政府补贴的原则,对按计划完成锅炉拆除或改造的单位,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改造总投资的25%,具体标准为:
  1、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1蒸吨以下(不含1蒸吨)按不高于2万元/台予以补助,1蒸吨以上(含1蒸吨)按不高于2.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
  2、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在2008年7月1日前拆除的,按不高于3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在2008年7月1日后拆除的,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
  3、配套脱硫设施的锅炉,25蒸吨以下的按不高于1万元/蒸吨予以补助,25蒸吨以上(含25蒸吨)的按不高于1.5万元/蒸吨予以补助;
  4、实行属地征税的企业,燃料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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