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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切实削减我市燃煤(重油)产生的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增量,提高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巩固我市“创模”成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建成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煤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1、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全部;
  2、晋安区三环路以内区域;
  3、马尾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由马尾区政府划定后报市政府确定。
  二、禁煤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煤区具体要求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禁止销售、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3、禁止建设保留存放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存放点;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
  5、饮食服务业、居民炉灶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重油、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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