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办秩序及设置条件
(一)申请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符合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环保、防疫、卫生等法规要求。市区及乡镇屠宰厂设置,直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牧、环保、国土等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两县县城地区屠宰厂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屠宰厂的设置,由两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建设。
(二)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应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sv317-200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在商务等部门监督下建设。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申请商务部门组织农牧、环保、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标志牌,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屠宰加工业务。
四、监督管理
(一)凡审批设立定点屠宰厂(点),必须符合《中卫市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实施方案》,对不符合《屠宰厂设置实施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已经设立但不符合《中卫市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实施方案》的屠宰厂一律关停取缔。
(二)对符合《中卫市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实施方案》的屠宰厂按《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证标准》限期进行技改、扩建和完善配置,引导、鼓励屠宰企业加大投入和技改力度,实行机械化、工厂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增加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装备水平,加工服务水平和规范化经营水平,切实提高全市定点屠宰加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