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对协议供货以外的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有金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除全市卫生系统的医疗设备和耗材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外,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公布。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指《集中采购目录》中打“Δ”的项目),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中标或成交供货商进行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内的项目(不含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自行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具备条件的采购单位,也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类工程类项目,预算总额(或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和协议供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代理机构要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七、本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报经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