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6〕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经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湖州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为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规范采购,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由市财政局制定)细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为更好地处理规范与效率的关系,采购单位应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采购项目整合后进行采购。采购计划是安排政府采购的依据,计划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与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相一致。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落实项目和资金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还是部门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以上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均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请、公告、备案、资金拨付等规范程序。其中:采购信息公告,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同时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至少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上公告。财政部指定媒体: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省财政厅指定媒体:《浙江日报》和www.zjzfcg.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