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作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点内容和重要保障,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对购置农机、农机从业人员培训、新机具新技术推广示范、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以及机耕道路建设改造等给予资金保障;要建立以装备结构、技术服务、资金保障、增效增收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国土资源以及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机化推广工作。
(二)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级要按照“稳定政策、上下联动”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机产品目录,加大农机化投入力度,落实好购机补贴政策。“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的资金对购置市农机产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给予补贴。
(三)推进农机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结合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和农机化发展重点,培育一批有较大规模和发展潜力、具有产业特色的示范园区(基地),并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至2010年,每年建设农机示范园区(基地)5个。市财政对农机示范园区(基地)予以扶持,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农机示范园区(基地)扶持资金并入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
(四)实施项目推动。根据农机化发展重点,着力抓好“以机代牛”、水稻机械化插秧、名优茶机械运用、果蔬菜园微喷滴灌、食用菌生产机械化、机械化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机械化推广、畜禽养殖机械化推广、冷藏保鲜以及“平安农机”建设等10个项目,以项目推动农机化发展。
(五)培育新型农机服务主体。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合作经营、跨区作业、农村运输等社会化服务,通过代耕、代管、代种、代收等机械化服务,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实际困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对从事农机服务的组织和农机户依法减免管理费;对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业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开展机耕、机收、机栽、机灌、机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免收营业税及附加;对农机服务组织必需的农机车库等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予以妥善解决;对规范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要利用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给予积极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