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8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7]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他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圆满落实。
二、认真抓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相关栏目、节目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报道,并结合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预防与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基本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开拓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对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牢固树立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共同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