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作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纳入战略发展重点和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着力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级领导的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主要领导切实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真正负起具体组织和领导的责任,强化教育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强化对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教育工作政府负责、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教育工作实施管理,依法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的正常秩序。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法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构建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教育评价及督导体系。加强对“两基”攻坚县的过程督导,完善对“两基”工作的监测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完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全面推进学校督导评估,开展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二)以改革为动力,促进教育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教育改革的力度。
一是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服务和管理的权责,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十一五”期间,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是扩大全省高等教育规模的重要途径。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民办教育资源、国外教育资源和其他教育资源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各级各类教育,尤其是非义务教育,发展壮大全省教育资源总量,扩大教育规模。
三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造条件,逐步推进校长公选制、教师聘任制、分配绩效制改革。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勤工俭学制度。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工作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消除校园隐患,有效遏制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杜绝校园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