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08〕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切实解决广大农村老年人实际问题,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粤发〔2006〕4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老龄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老龄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农村老年人在共建和谐社会中共享发展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是把农村老龄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是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重视解决“五保”老人、贫困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困难。三是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坚持分类指导,增强工作针对性。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农村老龄工作。五是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发展农村老龄事业,推动农村老龄事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