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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五)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考试者还应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两份。

  以上复印资料均为A4规格。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深圳市统计局窗口和深圳市统计局或各区统计局领取,也可在网上(www.sztj.com)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深圳市统计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统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属区统计局提交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市直各部门也可直接向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市统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深圳市统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初审意见后报广东省统计局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区统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统计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广东省统计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统计局核准;经核准颁发《统计资格证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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