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统通〔2008〕6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初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统计从业资格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
(二)《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公布,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
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