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
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在计分排队时可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准入围资格,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
第三十六条 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入围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
(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