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财政借款;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