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8〕3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