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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统称“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规则,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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