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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用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第四条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范围和损失程度,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l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四)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提以上I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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