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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盲人免费乘坐城乡一体化公交车辆的通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盲人免费乘坐城乡一体化公交车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7号 2008年2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第3款“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运营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城乡一体化公交车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乘车的盲人范围
  免费乘车的盲人范围,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的一级和二级盲人(不包括弱视力和低视力残疾人)。
  二、盲人免费乘车手续的办理
  可以免费乘车的盲人,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盲人免费乘车证”。“盲人免费乘车证”由宿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集中办理。各县(区)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盲人免费乘车证,分别由各县(区)残联和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部门统一到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办理。
  凡需要办理“盲人免费乘车证”的盲人,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所在县(区)残联或所在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办理。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盲人免费乘车证”工本费由市财政负担。每年年底,由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实际办证人数统一结算。
  三、“盲人免费乘车证”的使用规定
  (一)盲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盲人免费乘车证”;
  (二)“盲人免费乘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使用,违者予以收回;
  (三)盲人免费乘车证使用期暂定为5年;
  (四)盲人免费乘车证丢失或损坏,按照办理程序和要求到办证地点补办。
  四、其它事项
  (一)“盲人免费乘车证”在全市城乡范围内通用。来我市的外省、市、国(境)外的盲人持暂住证、身份证(护照)及其他相关资料,可在我市办理盲人免费乘车证,享有我市盲人免费乘车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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