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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

  (二十)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职业中介组织及职业中介经纪人为开发区企业招收劳动力,对为开发区企业招收劳动力的,除了按本意见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外,还可按本地劳动力1万元/人、外地劳动力1.5万元/人标准计入招商引资考核实绩。动员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的视同外来劳动力标准,计入招商引资考核实绩。
  七、优化企业用工环境
  (二十一)切实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最低生活费用和就业状况等因素,按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资指导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督促企业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力打造就业“洼地”。
  (二十二)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均要设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开发区企业就业人员实行招工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服务,定期了解务工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处理劳资双方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开发区企业要切实改善用工环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强化人性化管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完善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做到“招得到,留得住”。
  (二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上门,切实做好企业在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用工环境差等原因造成职工流失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督促其纠正。
  (二十五)强化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企业用工服务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了解进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制定招工计划,通过举办专场招聘、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劳务合作基地等措施,切实为开发区企业招工做好服务工作。各新闻单位对开发区重点项目招工信息要实行免费发布,同时要加强对我市经济发展、开发区建设、用工规范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和返乡创业典型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到我市就业创业。市、县(区)财政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开发区企业招工、培训需要,足额安排资金。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开发区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配强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优先将学员输送到本市开发区企业就业。要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交、广电、文化、水电、商业等设施进园区步伐,努力改善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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