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县(区)开发区要以下属公司为主体,选择适当区域集中建设蓝领公寓,租(售)给企业使用。租(售)企业应免费提供给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愿意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期间,其银行按揭贷款利息由开发区财政按50%给予补贴。
(十一)对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职工子女入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免收择校费,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人口,可携子女转为开发区常住人口。
(十二)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对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实行有偿服务,允许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县(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确定紧缺工种,对帮助企业招收紧缺工种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奖励。对输送紧缺工种的员工到开发区企业就业的,按400元/人标准奖励给职业中介机构,所需资金由经济开发区和企业各承担50%。
(十四)完善和落实“以奖代投”政策,重点奖励向开发区企业培训输送紧缺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输送人数进行考核认定,对输送后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按照培训输送规模,由市、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以年输送100人为起点,除享受省规定的人均300-500元培训券补助资金外,每输送一人奖励100元。
(十五)凡完成政府下达的招工任务的村(居)委会,对输送后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按50元/人的标准给予组织经费;对组织输送紧缺工种的劳动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开发区财政支付。
(十六)各县、区要在外出务工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聘用兼职信息员,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引导工作,动员其返乡就业,对动员组织返乡就业的,按本意见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六、鼓励外来劳动力到我市开发区企业就业
(十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联系,建立长期劳务合作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把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区企业用工情况对外进行宣传,组织开展招工、招生工作。
(十八)对外来劳动力在我市开发区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户口迁入我市,其子女入学与我市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有购房意愿的,与我市劳动力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对外来劳动力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一律实行免费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从外来劳动力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