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地转移的意见
(宿政发〔2008〕2号 2008年2月1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
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就业促进法》,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努力实现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目标任务
(二)2008年,市、县(区)全面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所有乡镇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有要求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完善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实现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共享,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开发区企业用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全年为开发区企业招工8万人,其中本地转移4万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3万人,引进外地劳动力1万人。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市、县(区)政府统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外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有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发区企业招工等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有的要求,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不少于3人(含3人),服务场所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实行乡镇政府与县(区)劳动保障局双重管理,以县(区)劳动保障局管理为主,主要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登记、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和维护、搜集并及时发布用工信息、组织辖区内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等;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援助困难人员就业、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保险等任务;开展充分转移乡镇、村以及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