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积极组织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政府偿贷基金。对有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规政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过程进行事前评估、审查和确认的行为。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审查中心或由审计局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下列项目必须接受评审:
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市委、政府的年度工作部署,确定评审重点和任务。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评审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施工图的审查;
(二)项目概、预算的合理性、竣工决算;
(三)项目招投标标底;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特殊材料的市场询价情况;
(五)项目重大设计变更;
(六)项目施工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的管理、节约情况;
(八)其他要求评审的内容。
第四条 评审机构开展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接受市审计局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合同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必需的基础资料;
(四)进入现场勘查、核实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