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党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外来投资者、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各方面创业者为推动淮安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7.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我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授予“五一”劳动荣誉奖章);
8.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1.坚持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面向职工群众,适当照顾到各行各业及少数民族、女职工等各方面的代表性。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含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占总数的20%;各类企业的负责人(含私营企业负责人)的比例不超过12%;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及侨胞、台胞等要有一定比例。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一律不参加评比。县(区)(含开发区)的副科级以上(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基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比。如确需推荐表彰的,其所占份额一般不得超过分配名额总数的10%,且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综合工作业绩在所在县(区)、全市同类中排名居前10位和前20位。已表彰过的市劳模或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2.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的方法。评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条条可以向块块推荐本行业、本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人选。各县(区)、市直各口按分配指标总数推荐上报,但可按10%的比例准备差额递补,并排出候补顺序。农民代表的推荐人选须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党政、工会讨论同意,社区街道的推荐人选须经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企事业单位及机关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如推荐单位负责人人选(无论正副职),须经80%以上职工代表无计名投票同意,且单位依法落实职工缴纳保险、尊重职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征求纪检(监察)、工会、审计、税务、劳动、工商、环保、计生、安监、政法等部门意见。推荐事业单位领导要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和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被推荐的私营企业负责人人选,要注意其先进性和代表性,该企业应组建工会并开展工会各项活动,且本人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关心职工群众,尊重职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人选必须经过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及工商联组织的同意,由县(区)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行政)、工会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