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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小康淮安、和谐淮安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五一”前夕评选表彰一批劳动模范,召开淮安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的范围是工业、农业、交通、城建、财贸、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私营、外资企业等各行各业以及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中,自2005年以来,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中的先进代表。凡常住、暂住户口在我市3年以上的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个人均可参加所在县(区)、市直各系统的评选。

  名额分配原则: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自上次劳模表彰大会以来各县(区)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幅度和城乡从业人员在全市所占比例,并参照2005年市劳模表彰大会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全市表彰名额为350名。

  二、评选条件

  评选本次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淮安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开拓精神,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为重大工程建设、企业改革发展、科学管理、思维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

  2.为推进现代高效农业规模化、乡镇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慈善等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区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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