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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三十一)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节能减排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节能减排统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八、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三)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加大实施电力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力度,降低小火电价格,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规定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安排,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按国家规定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时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要达到每吨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四)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大矿山环境备用金征管力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鼓励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品、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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