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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和国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精神,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实现新建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到2008年,全市县城和县级市城区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市房管局负责)

  (二十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共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尤其是电动汽车发展。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配合国家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申请国家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理顺和逐步建立市及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硬软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提高能源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评估监测、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健全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实施办法的草拟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二氧化硫(电力行业)和化学需氧量(造纸行业)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拟及修订工作。加强节能减排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对节能减排标准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缩短标准批准发布周期。组织宣传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节能降耗方面标准,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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