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市实绩考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精神,全面摸清全市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状况。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县(市、区)级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监测。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日常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由环保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方,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三)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十一五”期间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2008年实现节能3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配齐管好节能减排计量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监控体系,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认真落实《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5]92号),建立健全需求侧管理组织体系和长效运作机制,落实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加快负控装置建设,强化重点企业用电单耗管理,协调好社会、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利益。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以节能、环保、经济为标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襄樊电力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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